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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權責及多元化落實情形

    本公司業務、策略應由董事會監督、管理及執行。於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時,在公司章程、開曼公司法及公司於股東會指示之範圍內,除經開曼公司法或本章程要求應由公司於股東會行使者外,董事會得行使公司之一切權力,對公司及股東負責,並確保依照法令行使職權。 本公司提倡、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,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,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提升公司整體表現。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,具備跨產業領域現。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,具備跨產業領域多元互補能力,包括基本組成(如:年齡、性別國籍等)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與相關技能(如:航空、精密金屬機械、財會、法保、商務行銷、資訊科技及公益事業等),以及營業判斷、經管理領導決策、產業知識、國際市場觀與危機處理等能力。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,如本公司「治理守則」第20條明載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。 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如下:



    (1) 衡諸本公司第三屆董事會7名董事成員,整體具備營業判斷、領導決策、經營管理、 國際市場觀、危機處理等能力,且有產業經驗和專業能力;其中擁有航太、金屬機械、 電動機車產業經驗者為鍾董事長;王董事及陳董事專精於金融、銀保、財務會計及風 險管理領域;善長於投資規劃者為李董事;而賴董事長於法律事務及風險管控,曾任 職法官、政府顧問及仲裁人等;王董事及郭董事則擅於精密金屬製造、經營管理並公 益事業有顯著貢獻。

    (2) 董事多元化面向、互補及落實情形已包括且優於本公司「公司治理守則」第20條載 載明之標準;未來仍就視董事會運作、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適時增修多元化政策,包括 但不限於基本條件與價值、專業知識與技能等二大面向之標準,以確保董事會成員應普 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